1997年3月,张小姐进入通用电气(中国)公司 即GE公司 下属的医疗系统工作,担任部门经理。去年6月上旬,公司认为张小姐在采购一批礼品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发出违纪通告,作出了对张小姐解雇的决定。因公司是外资企业,故又把处理结果的相关材料,转交张小姐人事档案的代管单位上海对外
张小姐对GE公司认定她违纪不服,先后进行了劳动仲裁和诉讼。
今年2月,法院否定了公司对张小姐的处分决定。判决公司支付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支付补发工资等。
7月下旬,张小姐又将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公司在自己的档案中,塞进已被生效判决否定的《处分决定》,要求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2.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及赔偿聘请律师费1万元。
法院认为,公司对张小姐所作的处分决定及其相应的行为,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即使有错误,损害张小姐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也不应由人民法院审判来解决。
公司对张小姐所作的处分决定及采取相应措施,在法院的相关判决生效前,均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在法院判决否定了该公司的处分决定后,就应对放入张小姐档案中的这些材料,及时通知档案代管单位予以剔除。否则造成损失,公司应予赔偿。然而,张小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处分决定的存在导致她无法就业并遭受损失的事实。
鉴于GE公司已撤回了张小姐人事档案内的相关处分决定等材料,日前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小姐的诉请不予支持。对GE公司自愿补偿张小姐的人民币1万元,予以准许。 《上海法制报》11.30李鸿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