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是南京市某外资公司热处理车间操作工。3月5日,陶某用同事冯某某的塑料茶杯,在热处理车间的甲醇桶内取了一杯甲醇后放在工作台上,准备带回家使用。当日下班,陶某未将此茶杯带走。次日下午,同事戴某用冯某某茶杯喝水时,误服了甲醇,致使中毒,双目险些失明。戴某为此住院治疗10天,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4万
报案后,公安局将陶某刑事拘留。后检察院以陶某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陶某被释放。
戴某认为,陶某应当预见到将高度危害物甲醇放入水杯中,将会造成原告中毒,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业甲醇是公司热处理车间的生产所用工业原料,陶某作为该车间操作工可直接接触到此物品,戴某的损伤是因陶某的盗窃行为所致,并非所在公司在对甲醇的保管和操作使用环节上存在不当。故公司在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陶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遂判决陶某赔偿戴某3000余元,驳回了戴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江苏法制报》12.16厉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