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化公为私”
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
恶意减损、隐匿国有资产陕西亚西光电仪器厂原总经理刘某通过做假账、办假手续等手段虚增债务,将1537万余元国有资产层层剥离,审计事务所凭借报表只评估出该厂净资产161万元,其余1300余万元全部流入其个人腰包。
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福建厦门市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趁国企改制之机,采取更名、变更股东及股权等手段,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嘉隆集团有限公司变成自己控股的私人公司,侵吞公司股权及红利3700余万元。
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如四川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与他人合伙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用公司门面房和土地使用权折抵企业贷款本息173万元,陈借口这是“创收行为”,擅自动用公款12万余元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谓“有功”人员发奖。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四川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人员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职员,故意夸大风险,使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人员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增值200余万元。
国企改革亟待法律保障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调查显示,2003年至今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国有企业人员贪污贿赂犯罪25322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国企改制已进入攻坚的“深水期”,但“深水期”绝不是“浑水期”。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坦言,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部分企业负责人不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企业改制大都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其隐含的不法手段也极易“合法”化。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跨越“公”“私”两个阶段,主体身份、资产性质的改变,极易造成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的罪行管辖划分不明,有的采用资产运作的特殊方式,如将国有资产投入新公司运作等等,往往给行为人以可乘之机,现行法律应加快予以完善。(《新华每日电讯》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