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业主们将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法院认定: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已有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京通快速路主路、建国路和地铁复八线的建设竣工时间均早于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竣工时间。因此,城开公司作为通惠家园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建筑物和城市交通干线保持一定间隔,并采取减轻和避免交通噪声的措施。
12月20日,北京朝阳法院判决,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16名原告各4000元,其他三名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法制日报》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