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是国家以强制力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与没收不同,没收是无偿的,征收则是有偿的。但对征收如何补偿,却是争论极大的问题。
在此次修宪过程中,并没有对补偿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而是表述为“依法补偿”。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正义的观念,补偿数额均应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
首先,一个民主的、文明的政府应该是一个不与民争利的政府。在依国家强制力对公民私人财产进行征收后,即应对其所有者以完全的补偿。部分的补偿即是一种剥夺。
其次,公民个人在服从公共利益需要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让渡财产权的义务,为公共利益作出了特别的牺牲,自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
从我国实践来看,《土地管理法》中的“适当补偿”在运用过程中既是“部分补偿”,一般数额较少,各地掌握的标准也极不相同。这容易在群众中引起不满,导致矛盾激化。相比较于中国对外资所承诺的“充分补偿”而言,中国公民财产理应享受与外资平等的保护和待遇。
(《东南学术》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