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35岁的张女士出生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双亲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张女士1996年离婚,孩子留给丈夫,自己回到哥嫂家。哥嫂结婚多年,嫂子患子宫疾病,一直没有生育孩子。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一个办法:体外受精,借用张女士的子宫为他们生一个孩子。为了报答哥哥的养育之恩,张女士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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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过去了,张女士愈加思念孩子,她来到哥哥家,想把孩子带回住一段时间,遭到了哥嫂的强烈反对。张女士暗自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戴兴有对她说,从遗传学角度讲,孩子的归属应该属于精子、卵子提供者。在民事法律上,世界各国适用法律的结果不相同。我国民法当中对此类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戴兴有认为,对于有偿代孕现象应该予以禁止,而对于无偿代孕的行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认定。在现阶段,“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张君说,这起借腹生子引起的争论是社会发展给医学伦理和社会现存法律提出的新课题。假使真的需要对簿公堂,在审判上要尽可能从宽,肯定代孕母亲的权利。我国目前处于法律创新的时代,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立法,同时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黑龙江法制报》12.22范迎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