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郑丽珊购买了深圳东海花园小区的住房。入住当年,郑丽珊对其住房进行了装修。钟先辉作为装修工人,在东海花园管理处办理了《出入证》。
2003年7月21日上午,钟先辉拿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进入东海花园,保安员既没有仔细查看《出入证》也没有要求钟先辉登记,便同意其进入小区。
钟先
郑丽珊之母钱女认为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将东海房地产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凶手钟先辉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6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12月22日,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总额的30%,约17万余元。凶手钟先辉赔偿钱女士59.3万余元。(《中国青年报》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