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去向。在陈氏夫妇一案当中,检察机关最初通过侦查判断出二人已外逃,但具体躲藏在哪个国家的哪个地方,护照号是多少等,都很难弄清楚。
不少犯罪嫌疑人外逃后改名换姓,行踪隐秘,也给办案人员带来极大困难。陈满雄甚至做了“割双眼皮”等整容手术,办案人员差点认不出来。
难以调查取证。这些“金融大盗”出国前转移资本的手段往往较为隐蔽,想方设法把非法获得的钱财转化成私人合法财产,这就给调查取证设置了诸多障碍。
难以追缴外逃资金。“金融大盗”转移到国外的“黑钱”往往难以追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现行法律的局限性造成的。我国法律部门对此类案件大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先给外逃者定罪,然后再没收赃款和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这就给外逃者留下了挥霍赃款和洗钱的时间,案件跨度时间越长,追回来的钱就越少。
赃款分割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合作必须付出的成本。中国方面过去往往坚持国有资产必须全额收回,导致协商不成,最终一分钱也收不回来。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同国际接轨,给国与国之间合作打击外逃犯罪带来了一定障碍。比如在引渡中,一些国家实行“死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和“双重归罪”原则等,都给引渡工作带来困难。我国应加紧修订和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刑事合作,让外逃“金融大盗”无处可遁。(《江苏法制报》2004.12.29吴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