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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藏娇咎由自取

2005-01-0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江苏省某纺织企业下岗女工蓝梅和丈夫佳方是25年的夫妻。几年前,佳方与其他异性关系不正常,经常不回家,为此他们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说和撤回了起诉。

日前,蓝梅再次起诉离婚。她说,当知道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时,因为考虑孩子尚小,所以没有离婚。但丈夫一直不思悔改,使她再也无法忍受。她

提出: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将丈夫藏娇的“金屋”收归己有;并且要求法院追究丈夫的重婚责任,判令他赔偿自己5万元人民币,作为对自己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佳方同意离婚,但否认存在第三者,也不承认有藏娇的“金屋”。

法庭调查取证,发现被告确实另买了一处住房,供一名叫丁妮的女子居住,这位女子已经怀孕,并对外称其丈夫就是佳方。

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同时认定,由于佳方在外与人非法同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因此应予赔偿蓝梅精神损失8000元。在财产分割上,法院将大部分判给了蓝梅,而他们夫妻所欠住房贷款及债务则全部由佳方负责偿还。(《检察日报》1.2杨维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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