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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药拿回扣犯罪

2005-0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福建省福鼎市某国有医院医师华建萍、孙鲁闽、何雪琴,大量开出药商事先承诺给予回扣的药品给患者使用,从中收受药品回扣款分别达2.6万元、2.5万元、1.2万元。近日,福鼎市法院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三人1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适用缓刑。

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福鼎市法院一审

判决认为 被告人系国家公益性事业单位医生,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国家公益活动,属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利用给患者配药、施药的处方权而收受药商给予的回扣,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的特征。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检察日报》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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