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张先生在单位服务了15年,最近由于精简机构,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15万元,但张先生实际拿到手的却少了6060元,单位说替他交了个人所得税。张先生非常不解,他的一个朋友也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单位补偿6万元,却无须交税。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解释说,补偿金要不要纳税,要视补偿金额和原工
资收入等情况而定。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生活补助费。该部分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取得的补偿金为15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大约是8万元,因此,要对超出8万元的部分征税。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羊城晚报》1.24兰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