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年终奖个税降低的通知,虽然让人高兴,但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却颇感困惑。<P>如某公司职员年终奖是6000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公式,平均月收入=6000÷12=500元,则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如这位员工的年终奖是6001元,平均月收入=6001÷
12=500.09元,则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75.1元!
年终奖多发1元多交275元税?这样交税显然有失合理。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补充文件解决问题。
有关专家认为,年终奖金尽管一次性发放,但实际上是全年12个月的劳动所得,因此适用税率时,不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现行规定分摊到12个月再使用税率,能够较好地体现税收宗旨。
(《羊城晚报》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