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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命案首次判处最轻刑

2005-02-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北京53岁的李某与前夫张某离婚后,因二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判决双方各分得住房中的一间房屋。因对判决不满,前夫张某经常无故骚扰李某。因为害怕前夫的骚扰,李某把自己的姐姐和23岁的外甥孟某叫来做伴,并让外甥睡在客厅。

2004年1月20日凌晨,张某突然持铁锤猛砸熟睡中的孟某,将其砸伤。听到

孟某的呼救后,李某和姐姐冲出来与张某搏斗,并夺下铁锤。后张某又抓起打火机,欲点燃屋内的汽油,结果被李某姐妹俩按倒在地。李某姐妹俩后用铁锤将张某打伤。在姐姐送孟某去医院治疗后,李某害怕力气比自己大的张某起来反击,加上长期受张某侵扰,一气之下持铁锤将张某砸死。

曾介入此案的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律师说,她与李某及其邻居、孩子进行过接触。“虽然她不是典型的受虐妇女综合征受害者,但是她当时的情况确实没有办法。因为前夫骚扰,她不得不报警,有时一天曾3次报警。当地派出所曾先后出警20余次,但最终还是解决不了矛盾。她是没有办法。”陈敏这样说。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综合考虑到李某正当防卫情节、张某本身有过错情节以及李某系自首,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了解,此案是北京市近年来对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判处最轻的一例。

近几年,由于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加深,逐步出现轻刑化现象。但在轻刑化的趋势中,各个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轻重判决却差别很大。“法官都会考虑到家庭暴力因素,会考虑到正当防卫情节。因此,相似的案例有的法院可能判处缓刑,而有的法院却要判决10年以上。”

有专家认为,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官在判决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官对家庭暴力对妇女的心理影响、引发的犯罪程度认识不一,从而造成差别很大的判决。

《北京晨报》2.3赵中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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