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邓某因患不孕症,8年前经我手收养了一个不满两岁的女孩。邓某夫妇把这个女孩视若己出,并希望这件事成为永远的秘密。一天,邓家已经11岁的女孩子忽然来找我,询问她的亲生父母是谁?现在在哪里?我从小姑娘的口气里推断她已经了解了部分真相,于是我就把整个过程都告诉了她。不久,我接到了法庭的传唤书,
李硕
专家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据此可知,收养秘密属于公民的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你作为“其他人”之一,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
相关法律又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你把邓某收养孩子的过程告诉了被收养者,从法律角度看,这是在“以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邓某夫妇为此告了你的状,你要真输了官司也是咎由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