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某、王某是同事关系,三人平时关系很好。前段时间,刘某与王某起草了一则征婚广告,介绍李某的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等情况,并以李某的名义寄给了某青年杂志社。没想到,三个月后,该杂志社在“鸿雁往来”专栏中刊登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李某便收到很多异性来信,要求与他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
专家解答: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李某的姓名权。
在这起案件中,尽管被告刘某、王某只是想与李某开个玩笑,他们主观上没有侵犯李某姓名权的直接故意。但是,二被告未经李某同意,假冒李某的姓名在杂志上公开刊登征婚广告,客观上已实施了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已在原告家庭和单位造成了不良后果,对原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严重损害。据此,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解放日报》2.18刘岳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