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岁的韦桂莲是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人,早年与资阳市雁江区的姜乾和结婚,并生有一子。1997年5月14日,两人离婚,儿子姜伟由韦桂莲抚养。离婚后,姜乾和与24岁的王小丽同居。2003年4月19日,姜乾和因病去世。
姜乾和死后,韦桂莲才得知,早在1996年3月13日,姜乾和就以“姜波歧”的名义在双流县中和镇十八步
韦桂莲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姜乾和购买的别墅,她有一半的产权,姜乾和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有的别墅。而属于姜乾和的那一半产权,儿子姜伟对此也有继承权。她多次找王小丽要求赔偿房款未果,2004年3月11日,韦桂莲与17岁的儿子姜伟将王小丽告到法院。
成都市双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丽明知姜乾和与姜波歧是同一人,明知该别墅是姜乾和夫妇的共同财产,明知该别墅购买价为60余万元,却与姜乾和的代理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低价购得该别墅,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韦桂莲母子的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姜乾和在未经韦桂莲许可的情况下将别墅卖掉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判决,王小丽赔偿韦桂莲和姜伟房屋损失44万余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两年后再起诉,有可能丧失胜诉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大河报》2.17符连香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