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秋某曾是一名职业羽毛球运动员。2001年,29岁的秋某找了一份羽毛球兼职教练的工作,认识了50多岁的台湾男子邹某。在近3年的交往中,邹某和秋某成了不错的朋友。2004年8月5日,秋某收到了邹某的一张银行本票,上面的收款人是秋某的名字,金额是50万元。8月20日,秋某的银行账户中又多了10万元钱。
9月
针对邹某的起诉,秋某的律师拿出双方在宾馆开房的记录,证明双方存在特殊的朋友关系。他认为,60万元完全是邹某对秋某的赠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邹某因为自身反悔而要求返还,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60万元钱的性质如何认定。按照规定,主张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对合同成立的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邹某之间有相应的赠与合同关系,而只是想通过证明和邹某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来推断双方具有赠与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不能采信秋某的主张。对邹某要求赔偿2万元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邹某60万元。
《新华每日电讯》2.17杨金志李学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