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时任某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29岁的副总经理周先生在婚检时被查出患肾病综合征。此后,周先生以所患肾病是因工作劳累、积劳成疾所致为由,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北京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周先生于是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
周先生说,他是1994年被分配到北京的总公
2004年10月,一审法院驳回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应当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周先生所患的肾病不是职业病,不属于工伤范围。
周先生上诉后,北京市二中院维持了原判。
左祥琦律师认为,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水平还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现有的还是基本保险。如果任意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会导致道德上的风险,比如任何人都可以说其患病和工作有关。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也需进一步完善。 (《北京晨报》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