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辽宁患者姜淑芬因肾病到辽中县医院治疗。医院通知其家人:为了找出病因,需给她实施左肾探查术。然而手术却将姜淑芬的左肾摘除了。家属质疑:探查左肾咋把左肾摘除了呢?手术前为什么不告知家属?
医院认为,在进行探查术时发现患者左肾病变严重,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立即对其左肾实施切除
2001年,姜淑芬以辽中县医院未经家属同意,私自摘除病人左肾为由,将医院起诉到当地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万元。医疗鉴定结论为: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被认定侵犯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一审败诉后,医院提出上诉。
沈阳中法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治疗行为虽是为了治病救人,但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姜淑芬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医院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为: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辽沈晚报》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