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会感慨,消费维权咋就这么难?实际上,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有直接关系。
一是由于现行《消法》中有许多概念不够明确,容易引起消费纠纷。首先是“消费者”的概念――单位团体、外国人是否适用《消法》?以获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是否应该算作消费者?这些在《消法》中都找不到答
二是《消法》中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例如,《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赔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九项基本权利。但这些规定都十分笼统,适用困难。
三是现行《消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如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作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这对于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十分困难的。(《解放日报》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