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离婚分割财产时,为一笔住房公积金的归属产生了分歧。钟某的单位为他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我认为这笔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钟某却说在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请问: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
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妇女之声报》3.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