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都已年满35周岁。6年前,我们未满2岁的独生儿子不慎丢失,虽多方寻找,但一直音讯全无。我妻子生儿后做了结扎手术,我们想收养一个子女,不知是否允许?专家解答:《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你若向法院申请宣告你儿子死亡,并且在1年后得到了法院对你儿子宣告死亡的判决,你就符合了关于收养人的所有条件,那时,你就可以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未成年人为子女了。
(《福建法制报》3.21王同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