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居民罗远的哥哥因买酒中奖,要求卖酒的晨曦烟酒行兑奖。晨曦烟酒行拒不认账,双方发生冲突。得知消息后赶来的罗远与烟酒行叫来助阵的人发生厮打。4月9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罗远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城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罗远在晨曦烟酒行门前致焦
罗远的委托辩护律师董搏峻介绍,在这起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公安机关立案的事由是罗远将焦志刚打成了“重伤”,但无任何伤情鉴定,显然公安机关立案审批时是虚构事实。罗远只是一般的轻伤害案件,而公安机关将拘留的期限延长至34天,显然是超期羁押。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也有意作伪证。如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来看,办案人员王海宁在2004年4月8日10时至10时40分同一时段,居然在两个地方对两个证人作笔录。这样自相矛盾、程序违法的证据材料,在卷宗中竟有数份。
然而,如此违反程序的案件,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5年3月8日一审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的判决。
甘肃政法学院刘宁生教授说,公安机关对罗远违法超期羁押34天,办案人员在破案报告表中主观认定受害人为“重伤”,属严重违法行为。而检察机关据此批捕,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在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是十分错误的。
(《新华每日电讯》3.27王圣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