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去年患上精神抑郁症,一直在北京安定医院治疗,其间有过躁狂发作。后来她认识了张先生。两个人彼此印象很好。但是王女士没有告诉张先生自己的病史,也没有征求家里人的意见,就匆匆与张先生结婚登记。登记后双方还没有开始共同生活,王女士就旧病复发,不得不回到医院接受治疗。张先生此时才知道实情,于是向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王女士的情况符合其中第三条,所以他们的婚姻应为无效。这意味着双方从未结过婚,对财产的分割按同居关系处理。
(《北京青年报》3.27程婕杨文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