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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庭审无证人”的深层剖析

2005-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宁肯坐一年牢,也不愿作证人

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成了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

有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出庭。

而这一问题在基层就显得越发严重,一位了解其邻居作案情况的农民说过:“宁肯坐一年

牢,我也不愿作证人。”其实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我宁肯因为不出庭作证而得罪法院,也不愿、也不敢得罪周围的人,否则难以在当地立足。”

刚刚当选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的陈瑞华教授关注证人出庭制度多年,他认为,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封闭状态,人口流动性不强,公民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迁徙也不是很多,因此,大部分中国人往往终其一生生活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并在这一地方与其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诸如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等。

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下,每个人都想过一种质量较好的生活,就都必须依靠这些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里,谁愿意去法院出庭作证,证明自己周围的某个人有罪,或者证明某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

我若出庭作证,谁来保护我

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张永泉教授举了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了,让被告入狱5年,被告人叫嚣“等我出来了,会找你算账的!”张教授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是不会为了“作证义务”以身犯险。张教授认为,证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连生命都得不到保护,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谁还愿意来作证?

2004年10月,四川省彭州市的谢才贵饲养的恶狗咬伤了他人,他不但拒绝赔偿,反而将自家恶狗打死,毁灭证据以逃避责任。庭审中,目击证人肖长如、何庆出庭作证,证明了谢才贵饲养的母狗咬人的事实。法庭对该案当庭进行了判决,判决谢才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才贵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扬言要给证人好看。

庭后,谢才贵多次辱骂证人肖长如,并与其弟一同到证人肖长如、何庆家门口寻衅滋事,并对肖长如进行了殴打。事后叫嚣:“打了人也是白打,如果有人要告我,我还要打!”11月30日上午,谢才贵见证人何庆驾驶摩托车从家门口经过,扛着锄头便要冲上前殴打何庆被他人制止后,遂用锄头砸向何庆,击中了其摩托车尾部。

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

陈瑞华教授分析道:从立法的角度看,一是立法缺陷,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手段。

二是没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制度,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着报复、威胁,而目前尚无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人及其家庭进行妥善的保护。

来自国家权力的第二种“威胁”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动辄采取刑事追诉的行为,使其随意遭受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是阻挠证人出庭的重要原因。

北京一位著名律师许兰亭就讲述了自己曾亲身经历的两件案件:

案例一,几年前,律师在北京承办了一起刑事案件,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等,某证人最初是公诉机关的证人,证明被告人确实有寻衅滋事、强买强卖的行为。后来,该证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推翻原来的证词来证明被告人没有上述行为。律师把该证人出庭的通知书送到法院,当天晚上,公诉人给律师打电话,说如果证人出庭改变证言,他会马上报告检察长,要求休庭并把证人带回检察院。证人的处境和后果可想而知。为了证人安全考虑,律师只好放弃了让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案例二,在山东某地,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某证人最初作为公诉方证人,证明被告确实收了钱,后来该证人在法庭上彻底推翻了原来的证词,证明被告人没有收钱,原来的证词是侦查机关殴打、威逼的结果。证人作完证,法庭让其当庭核对证言笔录并签字。此时,检察院和公安局的人一拥而上,将证人推进早已准备好的警车里,在众目睽睽之下,在证人家属的哭喊叫骂声中将证人带走,关押了很长时间……

不仅如此,辩护方提供的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如果证言对公诉方不利,公诉方往往还要找证人再次“核实”,逼迫证人改变证言,还有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威胁、恐吓证人,甚至有对证人刑讯逼“证”行为的发生。

陈瑞华教授总结说:“设想一下,一旦所提供的证言与检控方所预期的不一致,自己就可能受到拘捕,甚至遭受刑讯、威逼等非法行为,那么还有多少人敢出庭作证呢?证人所面临的检控方的任意追诉,对法庭上的‘公平游戏规则’造成了破坏,当证人是否做伪证不是由法庭经过听审作出结论,而是由公诉一方基于职业上的利害关系而作出判断的时候,辩方证人就可能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追究。”

首开证人保护先河

2004年下半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了全国首个《自侦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此规定被认为是我国证人保护立法的先声。

据介绍,宝安区检察院的这项规定自去年8月启动以来,三个月已有多起案件通过保护证人,使证人获得安全感愿意作证,从而破解办案中的僵局。

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中的保护、起诉中保护和起诉后保护。并通过“证人保护小组”和“保护计划书”两项创举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证人的保护注重以事前保护为主。

据悉,只要是在宝安区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或将被要求提供证据的人员,以及已经提供了证据的人员,及其有近亲属关系而需要提供保护的人员都可以向该院申请证人保护。证人因作证已经或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申请理由成立的,可以启动保护程序。对于因作证而人身安全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重大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可以实行临时性人身保护;对于因作证而生命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暴力伤害或威胁的证人,则可以实行24小时保护。另外,这一证人“保护规定”规定,检察机关保护的不仅是证人的人身权,还将保证证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北京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许兰亭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利于打消证人的顾虑,利于法院更好地查清案件真相,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但他同时强调说,在对证人进行保护时,不仅要保护控方即为检察院作证的证人,也要保护为辩方即为犯罪嫌疑人作证的证人,只有对证人做到一视同仁,才能真正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证人出庭制度的基本构建

围绕着证人出庭制度的设计,很多专家献计献策。参考了其他法治国家的一些经验,陈瑞华教授提出我国应建立如下证人出庭作证规则: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确立从拘传、羁押、罚款到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责任,使其因不出庭作证而承受消极的法律后果。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则,明确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如证人在开庭前死亡或者身患重病的,证人年幼不适宜出庭的,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没有异议而又一致同意其可以不出庭作证的。

三、采纳传闻证据法则,也就是在法定例外情形之外的任何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其提供的书面证言或者证言笔录都不具有证据效力,而应被法庭予以排除。

四、庭外证言的效力规则,即在证人出庭的情况下,如果证人的庭上证言与庭外证言笔录存在明显的矛盾或不一致的,庭外证言笔录应被用来质证庭上证言的真实性,但庭外证言本身不得单独作为法庭定案的根据。

五、证人作证豁免规则,也就是律师在职业过程中了解的委托人秘密,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悉的不利于另一方的秘密,医生所了解的患者的病情等秘密等,负有不作证的义务。

六、证人保护规则,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负有保护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提供相应的保护证人安全的措施。(《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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