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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承揽关系也应担责

2005-04-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严某是江苏省海安县农民,做瓦工已有20年。2004年6月26日,他遇到了在大公镇经营浴室的倪某。倪某说他的浴室锅炉房顶要修缮一下,更换一点石棉瓦,问严某愿不愿意,严某答应。双方谈好修理费为80元,石棉瓦由倪某提供。

锅炉房离地面有3米左右高,严某带着自己的工具,顺着梯子爬上了房顶开始干活。突然“咔嚓”一

声,严某脚下的一块石棉瓦断裂,严某重重地摔到地上……严某被诊断为骨折,双下肢不全性瘫痪。住院期间,严某共花去医疗费37581.64元。

严某家人认为,倪某应对事故负责,多次找到倪某要求赔偿,倪某拒绝。2004年12月21日,严某将倪某告上县法院,要求倪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0914.33元,残疾赔偿金待评残后确定,诉讼费由倪某负担。

在法庭上,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因为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承揽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揽方自身受到伤害的,除因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存在瑕疵致人损害外,应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倪某应对其指示定作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倪某承担赔偿数额的40%,即倪某赔偿严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万元。(《中国劳动保障报》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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