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日,出租司机骆某驾车在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北200米辅路处与行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受伤、小客车损坏。
2005年1月13日,东城交通支队认定:张女士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司机骆某承担次要责任。当日,张女士与骆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书确定“由骆某承担
后来,出租公司持张女士实际支出费用的各项凭证,依据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要求赔偿受害方张女士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17138.21元,出租公司再将此款全额赔付张女士。日前,此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直接要求出租公司或保险公司赔偿。出租公司在自行支付受害方赔偿金后,可再起诉保险公司。但出租公司在没有赔偿受害人的情况下,不能先起诉保险公司。 (《北京青年报》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