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某部士官小王到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正当他将填好的存单交给工作人员时,听到有人高喊“抓强盗”。小王转身一看,只见一个歹徒正在抢夺一名妇女的手提包。小王便冲上前去紧紧抓住歹徒的双手,和歹徒展开了激烈的搏斗,银行两名保安闻声也赶到现场,但只是站在一旁高喊“快住手”、“快报警”之类的话,并没有施
小王牺牲后,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小王革命烈士称号,其家人得到了近10万元的抚恤金。小王的家人又将那名妇女和发案银行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由此引发了争议。
究竟谁该对牺牲的战士负有赔偿责任?小王的牺牲,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赔偿。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所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受益人和银行就产生了相应的责任。那名遭受犯罪嫌疑人抢劫的妇女应承担在受益范围内的补偿责任。银行没有尽到
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作为顾客,在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时,银行现场的安全人员应冲上去帮助小王制服犯罪嫌疑人,以确保银行经营场所内所有人的人身安全。但银行的安全人员却仅仅是大喊大叫,没有施以援手,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是明显的。
(《检察日报》5.7 毕煜 孟辉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