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6日16时30分,苏某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朱村村南处,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死亡。海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不按规定让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小客车车主于2004年11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摩托
保险公司辩称,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性保险,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进行有责赔偿。只在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按责任大小给予保险理赔。
海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在承保限额20万元内对原告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有责“第三者”进行无过错的“全责”人身伤害赔偿,共计74843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今年1月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草案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齐鲁晚报》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