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的一天傍晚,突然风雨大作,下班回家的石家庄某粮站职工刘晓静被路边一棵突然倾倒的大树砸中身亡。悲痛之余,刘晓静的家属将石家庄市园林局告上法庭,认为其对倒地大树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38万多元。
裕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市园林局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对本案中倾倒的大树负
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尽管大树倾倒与当时的天气状况等自然因素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被告对倾倒大树在安全措施上存在一定疏于管理的责任,对刘晓静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赔偿原告刘晓静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54927万元。 (《中国妇女报》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