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7日,南京市一高三学生孔浩(化名)在回家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治疗期间耽误了49天课。为不影响高考,任课老师在得到校领导批准后,上门为孔浩补课,并收取1.2万余元费用。
这起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车主王某系酒后驾车,应负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双方没有就最终赔偿达成一致,孔浩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孔浩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若该状况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孔浩就补课费事实提供的收条和学校证明,能够证明孔浩实际发生补课费1.2万元。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孔浩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肇事者全额支付相关补课费用。
《中国消费者报》5.27薛庆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