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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官司”遭遇执行难

2005-06-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南京审计学院一名1999级女生,大三期中考试时夹带纸条进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学校遂认定其作弊而作出留校察看处分。2003年6月25日,这名女生毕业时,学院据此决定不授予该生学士学位。去年2月,这名学生为此状告母校而初审败诉。后该生不服,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

南京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审计学院制定

的《考试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中,未将夹带纸条列为作弊行为之一;而该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进行申诉后,学校并未及时复查,导致学生丧失申诉权利,后学校据此不给这名女生发学位证书,缺乏事实依据;南京审计学院依据《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南京审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中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限制条件不给学生发学位证书,但国家相关规定中未规定不授予条件,因此其相关依据条款与上位法冲突,最后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学校取消该生学士学位依据不足,应重新审议。

学校拿到判决书后,学位委员会仍决定不给学生发学位证书。

法官指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经指出,学校不给学生发学位证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学校拒不执行使法院判决产生了执行难的问题。尽管案子已被作为行政官司处理,但直到现在,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这类状告高校的官司,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畴。而且,学历证书发放、学生学籍管理等等,都是学校才有权决定的,是学校行政专属权,只有学校自己或上级通过法定行政程序以相同的决定才能予以改变或撤销。

《扬子晚报》5.25沙娟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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