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依绍华博士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新的资源税。应首先考虑的是将水资源等生态资源逐渐纳入征税范围,按影响环境程度设置税率,逐步用经济手段约束环境治理行为,遏制环境日益恶劣的态势。
现行资源税制度覆盖的征税范围较小,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
目前,中国对煤、石油、天然气和盐等征收的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资源税。由于没有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和滩涂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征收资源税,导致这类资源破坏严重,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法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福建法制报》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