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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被判承担责任

2005-06-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6年7月,浙江省平阳县教育实业公司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签订合同,由平阳教育实业公司制作教师资格证书。至1996年年底,华育总公司拖欠平阳公司1000余万元。1997年4月,平阳教育公司将其一切债权债务转归程万曙的民营企业――温州华育公司。1998年国家教委改名为教育部后,造成温州华育公司的98万册成品和200万

册半成品证书发不出去,华育总公司仅确认分担100万册证书的损失。这样一来,民营企业家程万曙要承担直接损失900多万元。此后,温州华育多次向华育总公司催要欠款,但至今尚有1671万余元未追回。在8年讨债未果之后,程万曙把教育部等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制作教师资格证书款及利息。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华育总公司是原国家教委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教育部要承担责任,在原所属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国教育报》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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