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2日17时40分,江苏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石马信用社职工王静,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被农用车刮倒。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巡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4年6月30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法医鉴定王静三
律师解答:
王静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王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王静的伤应属于工伤。 (《中国妇女报》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