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这表明,物权法草案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拾金不昧者可以获得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或报酬。对此,曾有媒体发出质疑:拾金不昧在法律层面和经济补偿挂钩
李梅芳委员不赞成,认为这条规定应该去掉,“本来是道德常理的事情,不必搞得这么复杂”。吴基传委员说,要把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规范加以区别,属法律规范的加以明确,同时要提倡社会公德。
(《中国青年报》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