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北京毕女士的丈夫不幸去世。此后毕女士与儿子一直住在年久失修的房子内。1981年,毕女士与常先生结婚。1986年,常先生出资购买材料,将毕女士的旧房翻建成北房3间、西房3间、南房1间、东房1间。1994年毕女士与常先生出资,又将东房1间翻建为2间。
2004年3月,毕女士所居住的地区进行拆迁,毕女
北京一中院审理此案的吕法官多次向毕女士的儿女们做法律解释工作,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毕女士与常先生分得拆迁款30万元,毕女士的儿子夫妇分得拆迁款30万元,毕女士的两个女儿各分得拆迁款2万余元。
(《中国妇女报》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