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准备购房的张先生,与上海华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看房约定书》,约定在看房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私自与出售方或通过第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张在两次看房时间、地址旁边,分别签名两次。同日,房产中介商带领张先生看了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价格为76万元。不久,张先生撇开了中介公司,与该
得知此消息的中介商十分不满,以张先生违反了《看房约定书》为由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张先生在《看房约定书》上留有签名,但他的签名位置并不是在合同意义上的最尾部,而该约定书的违约责任条款又置于合同的尾部,那就不能确认张先生对约定书有关的“权利限制条款”作出了承诺。现张先生自愿支付房产中介商200元作为劳务费,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表示,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尾部签名,这样才视为签名人对合同内容全部认可。
(《中国青年报》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