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老物业公司在原合同到期后不走。我们业主因此拒交物业费。该公司日前声称:“只要我们提供保安保洁等服务,即使你们业主大会没有同我们续签书面合同,但你们事实上已接受该服务,服务合同就已事实成立,你们就得交物业服务费。”请问,对这样的合同,我们有权
专家解答: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故本案中物业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合同法》另外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故你们业主有权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法制晚报》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