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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损失”索赔突破传统观念

2005-07-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杭州的钟先生去年购买了一扇防盗门。今年4月中旬,因把手不灵,他打电话给卖门的商家“万安门业”,请人双休日上门修理。对方答应尽量安排时间。此后的两个双休日,钟先生一直守在家里等候,但没人上门。

修理人员又承诺,五一节日期间会上门修理。钟先生取消了外出旅游计划,但连着7天,没见修理人员的

影子。此后的一个双休日,修理人员再度失约。钟先生捺不住了,要求“万安门业”赔偿时间损失350元。

对这起投诉,“万安门业”市场管理部的人员虽同情钟先生,但觉得无法律依据。钟先生与商家的争执持续了很久。此后,装潢城市场经理参与调解。“消费者的要求是合理的,商家应当负起责任!”最终,“万安门业”向钟先生赔偿了350元的时间损失。

点评 在消费过程中,时间白白受损的现象比比皆是。如航班误点,乘客被困机场;银行柜员机因故障“吞”卡……有法律界人士表示,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还是立足于赔偿直接的、物质的损失,对于一些无形的损失赔偿,还是一片空白(精神损害赔偿已有突破)。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等无形损失,也必将确立起赔偿制度。 (《民主与法制时报》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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