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起,韩女士因患肠道疾病在一药店坐堂的张大夫处进行中医治疗,身体渐渐恢复。2002年秋,张大夫所聘单位中医药研究院想让韩女士为张大夫宣传,韩女士同意后,中医药研究院将韩女士讲述接受张大夫治疗的过程录像。2003年夏季,韩女士看了某电视台卫星频道,发现自己讲述治疗疾病经历的片段,被制作成中医药研究
2004年3月,韩女士将某中医药研究院和某电视台起诉到法院,要求中医药研究院、电视台停止对自己名誉、肖像权的侵害,在同家电视台公开播放致歉信,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虽然一审法院做出了中医药研究院赔偿韩女士6000元,但韩女士仍坚持要求中医药研究院在同家电视台公开播放致歉信,故上诉至二中院。近日,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晚报》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