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北京市二中院对马德“卖官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马德以受贿罪判处死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日,备受瞩目的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也在吉林市中院终审宣判,桑粤春被依法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两案的判决结果有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没
刑法规定,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就要求法院在判决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时必须明确,哪些属于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从而得出一个准确、具体的应没收财产数额。
事实上,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附加刑标明范围和数额,是法院裁判过程中应该做的。如果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对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进行精确分析区别的话,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和不便,甚至会出现“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嘲笑与讽刺。 (《新京报》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