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我的母亲因病住进县医院,由于手术不当给母亲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我们认为是医疗事故,和医院协商未果。请问: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专家解答: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