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顾女士的儿子黄昊原系江苏省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学生,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需巨资治疗,在危急关头,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总额达24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
黄昊于1998年10月去世,账上尚有余款7万余元,黄要领回该款,但如师附小不同意。2001年12月,黄夫妇向法
2005年5月9日,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余额。法院认为,黄昊去世,为黄昊治疗白血病这一目的失去了载体,故后续的赠与不必继续进行。作为代理人的如师附小捐出善款余额,此举应当视为如师附小继续履行捐赠代理人职责的行为,合乎捐赠人意愿及其捐赠目的,且使众多的爱心得以延续,故该捐赠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剩余善款不属黄昊生前个人财产,故本案讼争捐款余额不能视作黄昊遗产,原告对此依法不享有继承权。(《人民法院报》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