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今后,江苏省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国家赔偿的,必须接受法院的追偿,以弥补国家赔偿与追偿原则之间的“真空地带”。据了解,这在我国法院系统尚属首次。《规定》要求,追偿决定作出后,被追偿人应自觉
行政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君教授认为,江苏高院首先拿自己开刀,对于增强司法者的责任心,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而保证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青年报》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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