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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晚点旅客将获赔偿

2005-08-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欧盟近日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将从2010年开始对乘客由于欧盟成员国内的火车晚点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火车晚点的具体赔偿数目是由火车的车厢等级和晚点程度而定的。譬如乘坐跨国境火车,晚点达1至2小时的,铁路部门将分别按票价的一半或全额对乘客给予补偿;如果乘坐同一国家的高速列车,晚点超过半小时或

一小时的,旅客也有权索要相当于票价一半或全额的赔偿。但对火车晚点超过4小时的,还没有严格的赔偿规定。假如火车车次被取消,铁路公司在退赔全部票款的基础上还有义务安排乘客的食宿和转车。对于由此造成的乘客行李丢失和损坏,视贵重程度,乘客最多可以获得1800欧元的补偿金。

欧盟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使欧盟国家的铁路公司在今后的竞争中,特别是同民航部门的竞争中,能够吸引更多的乘客。 (《北京晚报》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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