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7岁的张某是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2004年底离家出走,来到石家庄。因为没钱经常吃不上饭,2005年5月8日,饿了一天的张某来到十里铺村,见到一村民家里没人,就从其家中偷了3元钱,没想到被外出回来的主人撞个正着。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主人,后来被闻讯赶来的邻居们制服,送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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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为何仅仅因为偷盗了3元钱,就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负责审理此案的人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盗窃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被发现后,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其犯罪行为就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张某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他未满18岁,从轻、减轻处罚,才判了4年。 (《新京报》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