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先生在某企业财务处任会计,与出纳柳小姐日久生情。但当他俩筹备婚事时,被告知根据企业内部规定,一旦结婚,他们中的一人必须辞职。一对鸳鸯顿时陷入苦恼之中。有朋友为之不平,认为单位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婚姻自由。但两人最终还是推迟了婚期。半年以后,柳小姐被调离了财务处。
规定同本单位员工结婚必
支持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无权加以任何形式的限制。任何内容不合法的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反对者认为,这个规定并非禁止本单位员工结婚,而是限制结婚后双方在一起工作。
律师意见:
遇到此类情况,单位还是变动岗位比较妥。但一般也不宜明文规定,否则会带来麻烦。不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工作岗位”。夫妻不宜同在一个部门工作,一般可以作为变动岗位的正当理由。 (《工人日报》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