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初中毕业的王伟考入上海某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学校的要求,王伟参加了新生入学前的军训。8月29日上午,即军训的第4天,学校进行了军训会操。约中午12时,王伟在等候乘坐回校的班车时,突然中暑晕倒。
经治疗,王伟无生命危险,但对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此后,王伟父亲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
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伟中暑后学校采取紧急降温等措施,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因此,学校对王伟所受人身伤害不存在过错。王伟诉称学校安排军训时间不妥当,但未提供有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王伟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准许学校补偿王伟2万元。 (《新民晚报》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