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学院二年级学生。2004年8月,吴某按时向学校缴纳了该年度的学杂费11100元。同年11月,吴某不想再学这门专业,遂向学校申请退学,学校同意了他的退学申请,但未同意退还学杂费。吴某经与学校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退还剩余课时的学杂费等共计9267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
本案虽以原告撤回起诉而息诉,但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却是不能忽视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教育行政关系,还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单方面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对学生均有约束力?因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的空白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福建法制报》8.20)